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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85章 阿云案,释经权!

第285章 阿云案,释经权!

汴京,文德殿。

文武百官,有序班列。

丹陛之上,并未有人。

其下,陛坫。

一把朱漆木椅,横立于此。

“小殿下,文武大臣都还在议事呢!”一人走近,轻轻摇了摇椅子。

观其紫袍披身,手持拂尘,却是司礼掌印太监李宪。

“嗯~!”

小皇子赵伸微阖双目,小手轻抱,脑袋摇来摇去。

约莫三五息,赵伸迷迷瞪瞪的睁开眼睛,一副困顿茫然的样子。

“呼!”

李宪松了口气,连忙从木几上抬起茶杯,喂了两口清茶。

小皇子一向乖巧。

往日,但凡涉及议政,都是从不催促,也不会有半分酣睡之象。

不过,今日却是有些不太一样。

主要是议政时间太长的缘故。

一般来说,议政时长都是在一时许左右。

一时许,也即一时辰,以赵伸的性子,偶尔啜几口蜜水、奶茶,咬几口糟子糕、蜜饯、瓜果,也算是乐得自在。

可今日,却是罕有的延长了议政时间,从卯时至巳时,长达二时许。

赵伸就乖乖的正坐着,不能走动,也无甚玩乐,自是不免徒生困意。

关键在于,作为名正言顺的监国者,赵伸还不能真的沉沉睡去。

监国者昏沉欲睡,绝对是典型的“失仪”,非常可能会被御史、谏官上奏弹劾。

也因此,一旦有了些许打瞌睡的状况,李宪就必须得连忙走过去咳嗽两声,亦或是找借口喂两口茶水,乃至于伸手摇椅子,从而让赵伸清醒起来,专注听政。

这一来,赵伸自是不免得时不时的被摇上一摇。

堪称折磨!

“还没好吗?”赵伸小口啜着茶水,一双小眼睛望来望去。

就在大殿正中,大相公江昭拾着几道文书,垂手肃立,紫袍金带、金符鱼袋、貂蝉笼巾,自有布政天下的从容威严。

自其以下,则是几名走出来的文臣,或朱或紫,持着笏板,争论得面红耳赤,口水横飞。

“估摸着,也快了吧?”李宪不太肯定的说道。

议政延长,自然是有其延长的道理。

从朱紫大员都争得满面通红,就可知议论得究竟是何其的激烈。

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。

但凡是真的大肆争论,恐怕都能争上三天三夜。

反之,若是大相公毅然决断,横压百官,也可立刻暂停议政。

“若是小殿下太瞌睡,或可问一问大相公?”李宪躬着身子,低声出了主意。

老实说,李宪也慌!

就以赵伸时不时摇来摇去,不时就迷迷瞪瞪的状态来说,睡着的可能性实在太大。

偏生就在于,小殿下有大相公护着,就算是真的入睡,也无伤大碍。

但作为司礼掌印太监,一旦赵伸睡着,他可就得百分百的吃状子!

问太保?

赵伸小眼睛微亮。

对呀!

太保疼本王!

“太保,伸儿想睡觉。”赵伸打着盹,唤了一声。

仅是一刹,大殿上下,齐齐一寂。

江昭转身,注目过去。

不少争论的文臣,亦是减小了声量,连连注目。

约莫两息左右,江昭三两步走近。

“很瞌睡吗?”江昭轻声问道。

“嗯。”小眼睛眨巴两下,赵伸可怜巴巴的点了头。

江昭沉吟着,点了点头:“好。”

文武大臣议政,于赵伸而言就跟天书一样,实在太过枯燥乏味。

就这种“强度”的议政,小孩子撑不住也实属正常。

“景王殿下尚是年幼,连日理政,不免略有疲惫。”

江昭手中拾执着几道文书,淡淡注目下去,并着重扫向了御史、谏官,徐徐道:“疲惫之态,实非主观懈怠,尚可理解。”

李宪暗自松了口气。

有了这一句话,就算是彻底绝了弹劾文书的路子。

当然,要是有人诚心跟大相公对着干,不怕大相公,不给大相公面子,那也没办法!

“恰好,议政亦是争执不休,难有定论。”

“为免耽搁庶政,就日后再议吧。”

“文武百官,若有异议者,或入内阁,或入昭文殿,自述其中缘由即可。”

“其余者,可自行散去。”江昭大袖一挥,淡淡道。

“散朝——”

一声尖呼,文武百官,有序散去。

昭文殿。

丈许长几,上置有几十道文书。

江昭拾起其中一道,作沉吟状。

阿云案!

这就是文武大臣争论不断的源头。

却说登州有一女子,名为阿云,自幼丧父,生计清贫,母女二人相依为命。

及至阿云十三岁,其母亡故,叔父为了节约开支,便将尚在服丧的阿云许配给了贫农韦阿大。

韦阿大相貌丑陋,行径粗鄙,阿云自是不肯从之,偏生叔父已经受了韦阿大的彩礼,退婚却是千难万难。

于是乎,阿云遂生杀人之心,并以斧头行刺,意欲杀了韦阿大。

结果,刺杀未遂,仅是伤了韦阿大,无奈逃之。

韦阿大贫农子弟,社会关系简单,县衙轻松就查到了阿云的头上。

阿云被抓,遂主动招供,具实以招。

单从案情上讲,阿云案并不繁杂,无非是叔父恬不知耻,小姑娘不满未婚夫,遂行刺杀夫的戏码。

但,政治往往会赋予一些小事件不一样的定义。

阿云杀夫,从头到尾,愣是判了两次,都还没有定论:

一判为县令决断,认为阿云是妻杀夫,构成十恶不赦之一恶逆,应判处斩刑。

二判为集贤殿直学士、登州知州许遵决断,认为阿云尚在服丧,不宜结亲,许配之事不该作数。

如此,也即意味着韦阿大并非是阿云的丈夫,亦非是未婚夫,不该以妻杀夫论罪,而是该以简单的谋杀罪论之。

相较于恶逆,谋杀罪却是要轻上不少,该罪减一等,判绞刑。

并且,阿云是主动招供,符合《嘉祐编敕》中“犯罪未发,因盘问具招,可减刑一等”,应酌情继续减刑,也即判减罪二等,判处脊杖十八,配役一年,流放两千五百里即可。

登州是重镇,许遵此人,乃是以正四品的集贤殿直学士兼任登州知州,且有过大理寺任职的经历,州府官员自是不敢质疑,认同了“罪减二等”的判决。

知州判案,无有质疑,卷宗便呈到了刑部复核。

刑部复核,认同“许配无效”的认定,但反对自首减刑的认定。

其主要根据,则是《大周刑统》的两条规定:

一、因犯杀伤而自首者,可免其非杀伤之罪,不可免其杀伤之罪,仍从故杀伤法。

也即,杀伤之罪,即便自首,也仅可减免引发其杀人的罪状,不可减免杀人罪。

就像盗窃杀人罪,由盗窃引起了杀人,若是有自首情节,便可酌情减免盗窃罪,但不可酌情减免杀人罪。

判罪的下限,就是杀人罪,不存在继续减刑一说!

二、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列。

这就更是一目了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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